自衛消防編組


防火管理之目的,係為平時防範火災於未然,縱使火災發生,亦可將災害造成之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降至最低程度。依法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應事先針對各種可能之潛在因素,依內部人力及場所特性,採取適當的預防管理對策,以避免火災所引起之各種損害。因此,平時即應針對建築物內各種防災及消防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做好用火用電管理,對內部人員妥善予以編組及教育訓練,俾便萬一發生災害時,即能依據平時之整備,在消防人員抵達時,進行初期應變,此種自主防救之作為,即為「自衛消防」,而訴諸於書面文字,即為「消防防護計畫」。

在生活中不免需要用火用電,縱使消防安全設備如何的周延,防範火災之作為如何的嚴密,亦可能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在消防人員抵達前,如內部人員未能有效予以組織、 做好通報、避難及滅火等初期應變事宜,在消防隊到達時,不容易掌握現場狀況,進行搶救及救援事宜,但是如該場所平時落實防火管理,建立完善自衛消防體系, 很有可能已經由內部員工將火撲滅,有效降低火災之損失,而縱使火勢擴大延燒,在消防隊抵達時,亦能與相關自衛消防編組成員立即聯繫,有效掌控現場、迅速進行相關救災活動。

活動範圍:

火災發生時,該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所有人、管理權人),乃至其他關係人(發生火災之人、與火災發生有直接關係之人、火災建築物之居住者或工作者),於消防隊到達現場之前,均應從事滅火、防止延燒及人命救助。因此,此段時間是自衛消防活動的範圍。當然,消防隊到達後,若受到消防隊之請求,亦應協助消防隊參與消防活動。

自衛消防活動之場所,以該事業單位管理權限所及之區域為原則。不過,鄰接建築物發生火災,而有延燒到本單位危險時,當然應越區活動。另外,鄰近事業單位若訂有相互支援協定時,自應基於協定,而從事活動。

活動要領:

許多人一聽到「自衛消防」,立即聯想到「滅火作業」。固然「火災愈早發現,愈早撲滅」,誠為消防之基本,滅火作業亦是最重要之事項,但滅火作業並非自衛消防活動之全部。

自衛消防活動係由通報連絡、初期滅火、避難引導等數項活動要素所組成。在面對實際火災之際,該等活動得以順利遂行,並能予以整合,才能真正發揮消防活動之價值。

實際面臨火災之際,並非任何時候均堅持早期發現,早期滅火之原則。規模龐大之建築物,因為出入人員眾多,火災發生時,可能有眾多的人命,立即陷入危險。此時,避難引導或採取緊急措施、安全防護等活動,必須與初期滅火同時進行, 情況急迫時,甚至要優先實施。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 規定

本法第13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1項 第15)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 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 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管理權人依本法第9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 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

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

消防活動中,經驗是珍貴的武器,無經驗的隊員,不但不能發生作用,有時還是累贅。然而經驗從何而來?無他,訓練而來。譬如最簡單的滅火器使用法,如不實地操作演練,而僅憑口頭的講解說明,屆時可能就發生意外的障礙。因此平時訓 練應嚴格要求,遇事時方不足懼。訓練除個別訓練外,尚應實施計畫訓練。務使每一個隊員熟練消防活動之規則。從反覆的訓練中,可以慢慢累積經驗。

消防活動不是空談的理論,而是實際實施的行動。故自衛消防如不能實地演練力行,則一切落空。因此唯有藉訓練實際體會消防活動之要領,才能期望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