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課程資訊
  • 上課日期 2022-09-06~2022-09-07 (星期二、三)
  • 上課時間 08:30~17:00
  • 上課總時數 16 小時
  • 報名截止日 2022-09-06
  • 上課地點 苗栗市為公路8號3樓(苗栗教室)
  • 課程聯絡人 方冠勲
1110906期 保安監督人初訓(二天) 上課地區(苗栗縣)
定價: 5,000

(一)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 協助政府辦理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俾能建構危險物品廠區安全防護網及推動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 防火管理人證書有效期限為 受訓日起算三年;保安監督人證書有效期限為 受訓日起算二年。
 
(一)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規介紹(3小時)          (五) 場所施工安全基準(1小時)
(二) 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2小時)              (六) 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1小時)
(三) 危險物品儲運安全基準(2小時)                 (七)  消防防災計畫範例說明及實作撰寫(4小時)

 

(四) 危險設施檢查及操作要領(2小時)              (八)  測驗(1小時)
(一) 需具 未到期 之防火管理人初/複訓證書影本。
 
(二) 無學歷限制,年齡需年滿18歲以上。
 
 
 
※ 防火管理人證書有效期限為 受訓日起算三年;保安監督人證書有效期限為 受訓日起算二年。
(一)匯款(中國信託銀行承德分行 帳號:62453-0006293  戶名: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
 
※報名後,欲查詢報名紀錄,請至首頁右下角【查詢專區】進行查詢
 

【退費辦法】

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

1.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扣除必要手續費)

2.開課當日提出退費申請者,不予退費。

3.課前需開立報名證明者,開立後恕不退款。

4.此退費標準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一) 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二) 訓練機關: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消防法第13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罰則)消防法第40條:
 
違反第13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消防施行細則第14條:
 
本法第13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 (市) 、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