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中崙分隊劉○ 均、彭○明小隊長及吳○旭隊員,於104年9月28日執行中山區長安東路1段36號火警勤務時,欲至9樓實施滅火攻擊時,因現場突 然發生閃燃閃避不及狀況下,造成多名消防人員手部及臉部燒燙傷,隨後送往馬偕醫院急診治療,劉小隊長因左手部燒燙傷嚴重當日急診後於104年10月8日 至104年10月16日住院治療進行清創手術,共計住院8天;彭小隊長 臉部、左右手二度燒傷,自104年9月28日至104年10月5日,共計住院8天;吳隊員臉部、左右手二度至三度燒傷自104年9月28日至104年10月7日,共計住院10天。
依本會「消防人員急難救助專戶」規定,劉小隊長、 彭小隊長及吳隊員於執行救火勤務過程中受傷,擬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標準表第貳項第一款,每人補助新台幣3,000元 整,表達本會關懷。